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4條之4,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標的者:
1、 房屋。
2、 房屋及其坐落基地。
3、 依法得核發建照之土地。
4、 105/1/1後取得已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。 需對個人或營利事業課徵房地合一稅。
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4條之4,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標的者:
1、 房屋。
2、 房屋及其坐落基地。
3、 依法得核發建照之土地。
4、 105/1/1後取得已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。 需對個人或營利事業課徵房地合一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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