親兄弟也要明算帳!民眾出售土地時,若想使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,必須地上房屋為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,如果是旁系親屬所有,則不得適用該稅率。
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,近來有民眾詢問,房屋及坐落基地原為父親所有,父親往生後,房屋由哥哥繼承,土地由弟弟繼承,弟弟出售該筆土地時,是否可以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?
財稅局表示,依《土地稅法》自用住宅用地規定,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,必須出售時地上房屋為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,且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、出售前一年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,且未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等規定,此外,以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為限,稅金較為優惠。 由於兄弟姊妹相互間為旁系親屬關係,地上建物由哥哥繼承取得,不符合《土地稅法》自用住宅用地規定,因此弟弟出售該筆土地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,需依照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