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規定:
1、 個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、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。
2、 交易前6年內,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。
3、 個人及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未曾適用本款規定。

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規定:
1、 個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、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。
2、 交易前6年內,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。
3、 個人及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未曾適用本款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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